(2015)晋执字第2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天元与被执行人福建八匹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天元,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598-1号申请执行人丁天元。被执行人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炳穂。申请执行人丁天元与被执行人福建八匹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2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煌增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