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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琪,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杰、孙永琪,被告胡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网聊相识,于201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日生育一子胡乙。婚后因被告态度粗暴、出言不逊,久而久之感情受到了伤害。双方于2014年9月分居。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胡甲辩称,其虽与原告在网上相识,但与一般网恋不同。双方曾经分开两年,但最终彼此念有感情而结合。婚后其与原告居住在浙江台州,只因孩子要上学,故其于2014年9月回沪,双方才分居。因双方无任何矛盾,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聊相识,2010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日生育一子胡乙。婚后原、被告居住在浙江台州。2014年9月被告回沪,双方分居。在此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来自两个不同的城市,从相识、相恋到组成家庭实属不易,双方理应珍惜。作为被告除了要懂得如何珍惜之外,还要清楚自身的责任,切勿动辄态度粗暴、出言不逊。为此,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互相谦让,互相沟通,同时也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胡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