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1与被告魏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魏某某1,男,汉族,广灵县人。被告魏某某2,男,汉族,广灵县人。原告魏某某1与被告魏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1于2015年6月1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某某1,被告魏某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1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找到原告,以合伙经营的圆丰超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2%,被告以圆丰超市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签了字,并答应在10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后被告在当年6月28日归还原告30000元,并按月支付原告利息,但到了9月13日,被告告诉原告,自己退出经营超市,以后不给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当时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余下借款70000元,被告当时说暂时没钱,就给原告打了借条,并口头答应在当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可是到时间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或打电话给被告催促其还款,可被告一直借故推脱不给。故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某某2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魏某某1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统一收款收据及转帐凭证各1份,用以证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魏某某2向原告魏某某1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单1张,用以证明被告魏某某2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魏某某1出具了借条,注明“今借到魏某某1现金柒万元整”。被告魏某某2辩称,原告魏某某1所述属实,其同意归还借原告的钱,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魏某某2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魏某某2向原告魏某某1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收到魏某某1借款拾万元整”;后被告方于当年6月28日返还原告魏某某130000元,亦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现魏某某2尚欠原告魏某某1人民币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收款收据、转帐凭证及借款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魏某某1提供的借款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足以证明被告魏某某2欠原告人民币70000元的事实,故魏某某2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1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魏某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爱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