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青海与温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海,温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海,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执行人温春红,女,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青海与被执行人温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件标的额为11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