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英与张显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张显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韩英,1975年3月19日,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孔庄西区1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张显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与被告张显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显润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