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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英与张显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张显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韩英,1975年3月19日,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孔庄西区1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张显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与被告张显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显润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