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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坂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伦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大伦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坂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伦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1846元(以下币种均同)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尚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一部(型号为解放牌CA6500CE,车牌号码为粤BXXX**),该车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理。且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被我院查封,目前处于执行异议审理阶段,尚无法处理。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刘国欢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