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雷某甲、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某乙,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3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于2015年2月底,在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自家一楼铺面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请被告人黄某、雷某乙、梁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在赌场上操作扑克牌,抽水钱、发钱,被告人雷某乙负责在赌场外望风,负责通风报信和给赌客开门,被告人梁某负责在赌场内打扫卫生和帮煮东西给赌客吃,有时还帮看赌场。2015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黄某、梁某在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戴某、何某、周某甲、肖某、岑某、农某、陈某甲、颜某、罗某、周某乙、胡某、唐某、邓某、隆某、黎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黄某、梁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甲于2015年2月底,在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自家一楼铺面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请被告人黄某、雷某乙、梁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由被告人黄某负责在赌场上操作扑克牌,抽水钱、发钱,被告人雷某乙负责在赌场外望风,负责通风报信和给赌客开门,被告人梁某负责在赌场内打扫卫生和帮煮东西给赌客吃,有时还帮看赌场。2015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黄某、梁某在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戴某、何某、周某甲、肖某、岑某、农某、陈某甲、颜某、罗某、周某乙、胡某、唐某、邓某、隆某、黎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梁某是否适合实施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评估调查,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梁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甲、黄某、雷某乙、梁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及为赌客煮饭,属于责任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梁某做出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梁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雷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振明审 判 员 曾江恒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显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