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永平与应铨、程金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平,应铨,程金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875号原告吴永平。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铨。被告程金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平与被告应铨、程金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永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