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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梅明兔与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明兔,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287-1号申请执行人梅明兔。被执行人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文平。申请执行人梅明兔与被执行人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明兔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文平支付借款9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舟山海中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舟山市普陀区兴普大道33号东楼裙房4、5层内装修、设备等动产,本案分配得执行款42080元。被执行人舟山恒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处置完毕,且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周文平负债较多,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明兔于2015年8月1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梅明兔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42080元,尚未受偿9079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