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赖锦,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林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