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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圣泉路1118号出版传媒广场,机构代码:78307128-5法定代表人:王民被执行人:东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688号,机构代码:60738448-5法定代表人:张备战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6324291.5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