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佟玉凤与董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凤,董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佟玉凤,现住榆树市。被告董云芝,现住榆树市。原告佟玉凤诉被告董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议庭,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玉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云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董云芝因缺少资金从原告佟玉凤处借款4万元,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用项链抵顶借款1万元,尚欠借款3万元,后原告又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便失去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董云芝因缺少资金从原告佟玉凤处借款4万元,后用项链抵顶借款1万元,尚欠借款3万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便音讯皆无,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3万元义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书证欠据一枚及证人王某某、证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云芝向原告佟玉凤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证人证言证实,应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理应偿还该笔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云芝给付原告佟玉凤欠款3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