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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文婷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婷,女,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卢霖一、陈杰,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婷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婷及其辩护人卢霖一、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文婷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浉河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过程中,采取在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中刘德珍、尹代芬等人名下虚增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在发放计划表上转移到王文婷掌握的刘某甲、张某甲等19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分行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6072644.84元,上述公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现方式转入到王文婷、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购买房产、汽车和银行理财产品。案发后,王文婷、李某共退回赃款245.398741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夏某某、胡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文婷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6072644.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文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文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没有排除其构成轻罪的合理怀疑;王文婷为他人代管的养老金171940.77元应当扣除;王文婷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积极退赃、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请求对王文婷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文婷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浉河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过程中,采取在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中刘德珍、尹代芬等人名下虚增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在发放计划表上转移到王文婷掌握的刘某甲、张某甲等19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分行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6072644.84元,上述公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现方式转入到王文婷及其丈夫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购买房产、汽车和银行理财产品。2014年2月27日,王文婷到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文婷、李某共退回赃款2453987.4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王文婷贪污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王文婷因套取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金,于2014年2月26日主动向其单位负责人交待,并由其单位于2014年2月27日送交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王文婷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套取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金的犯罪手段,并供述了部分套取养老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二)相关鉴定意见信阳豫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诚司会鉴字(2014)第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王文婷贪污养老保险金合计6072644.84元,其中:1、通过虚增手段,侵占养老保险金6051563.33元;2、通过掌握他人银行卡侵占他人工资(养老金)21081.51元。(三)相关书证1、信阳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文婷户籍证明,证实了王文婷的户籍身份情况。2.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成立于2006年7月,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王文婷任职证明证实:王文婷,现年34岁,本科文化,干部,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编正式工作人员,1999年9月参加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4、浉河区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由于案发单位未对王文婷等人的任职行文,因此关于王文婷的任职证明材料只有侦查卷宗第92页的证明材料证实。5、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2月25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我擅自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两个月从养老保险待遇核实系统里用李某丁的审核系统进入程序,对6名退休死亡人员补发数月工资,然后用孟某某的复核系统进入程序,对工资进行复核。当时由于抱着侥幸心里,满足自己的私欲,才犯下如此大的错误,然后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把多发的养老金转存出来,打在一个事先办好的工资卡上。由于我当时害怕被发现,所以卡上的钱也一直没有取出来用,现在已经把所有多领的养老金全部退回共计88353.68元。6、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2月27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每个月发放养老金的时候,我都会把多发的养老金从每个多发人的头上转存出来,然后把它打在以前我在08、09年为退休职工办过很多银行卡,当时有些银行卡因为重复办理了,所以存放了很多卡在我手里。我就在这中间拿3、4张,用于这些多发养老金的资金转向,每个月把多发的养老金分别打在这4张卡上,具体打了多少次、多少钱,我现在也不清楚。我大约觉得应该有百来万吧。具体金额我也说不清楚,现在我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我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把问题查清楚,并且把多领的养老金如数偿还。7、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管科工作人员孟某某提供表记载:2013年12月-2014年1月,以刘某丁等人的名义虚增并套取的养老金共计88353.68元。8、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待遇核定环节处理2014年2月份公务过程中发现刘某戊等人在业务回退过程中待遇补发办理有异常,于是向中心进行了汇报,引起了中心的高度重视,中心迅速组织了人员进行全面核查,据待遇核定环节人员回忆,对这几笔业务没有印象,于是中心又组织人员进行仔细逐一核对,并及时向市中心领导进行了汇报。9、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4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核查可疑数据的情况说明一份:2月28日中午,按区检察院领导的电话安排,要求养老中心配合检察院对此案件2009年以来的数据进行核查,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专人逐人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将2011年1月-2014年1月的可疑数据共计5030061元,按检察院领导的要求于3月5日上午报送到检察院。10、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2009-2014年各年度系统拨付与银行支付相异情况汇总表载明:2009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689942.78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714358.68元。2010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234096.29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237136.24元。2011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978843.38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999920.1元。2012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2841027.32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2893476.94元。2013年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1175486.17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1183071.2元。2014年直至案发前度虚增拨付计划金额70308.13元,通过银行非正常发放金额73067.31元。11、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关于杨某甲2013年3月丧葬费发放情况说明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算单:被告人王文婷实际多发放给杨某甲10580元,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已追回此款。12、浉河区企业养老中心转款至刘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罗某乙、武某某、周某、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某、赵某、张某丙、罗某丙、刘某丙、刘某乙等19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3、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文婷用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罗某甲、武某某、周某、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某、赵某、张某丙、刘某、刘某乙等人个人身份信息在工行、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号不属于该单位系统内的待遇领取账号,为虚增冒领户头,王文婷将虚增的养老金通过该账号冒领套取。14、信阳市大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开票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付款方名称为李某;不动产项目名称为浉河壹号;金额为475,392.00元。15、信阳市大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条证实:被告人王文婷于2011年5月16日通过建设银行卡在该公司消费30000元;于2011年5月30日通过牡丹贷记卡在该公司消费27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卡消费418392元。合计:475392元。16、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王文婷所交的购买D栋-2006房所交的购房款收据凭条:2012年10月7日,收款199003元;2012年11月13日,收款500000元;2012年11月26日,收款174751元;2013年4月5日,收款14938元;2013年4月5日,收契税款8886.92元。合计:897578.92元。1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及收款凭条证实:李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武汉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7200AL轿车一台,付款358000元。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出具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王文婷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理财批量业务为943987.41元。户名为李某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的理财批量业务为1821092.10元。19、被告人王文婷及李某日常消费银行交易明细表。20、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14年6月9日将被告人王文婷在三亚市购买的25度阳光D#住宅2006号房查封。21、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信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于2014年4月14日将被告人王文婷及李某购买的位于浉河区滨河南路浉河壹号小区银杏阁1单元1204室住房查封。22、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于2014年4月29日将王文婷、李某购买的豫SC78**宝马轿车一辆查封。2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扣押邮政卡共计24张、工行卡共7张、建行卡2张、信阳银行卡1张。2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6月3日向浉河区检察院退回赃款94.398741万元;李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浉河区检察院退回赃款142.1万元。合计236.498741万元。25、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证明: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于2014年2月26日下午17:20分收到王文婷以退休人员退回多领养老金名义交来的89000元钱。26、浉河区检察院调取的本案被冒用人杨某甲、陈某甲、张某丙、杜某某、孙某某已死亡的证明材料。(四)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某证言:我是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财务科负责人。在我们单位每个月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先由负责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王文婷将当月发放计划做好,我们财务科根据这个发放计划来筹备当月需要的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通过工行老城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支付给每一名退休职工。我们在当月需要发放的养老金筹备齐以后,就通知王文婷可以进行养老金的发放了。王文婷就从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当月的发放计划明细表导出(Excel表格形式的),对在工行开户的退休人员账户,王文婷将发放明细表上传至工行网上银行,然后通知我,我就登录工行网上银行根据王文婷所上传的发放明细分批次授权支付。对在邮政储蓄开户的退休人员账户,王文婷将当月发放明细表用电子邮件发送给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然后告知我们财务上当月需要转账给邮政储蓄银行的养老金总金额,再由我们科的出纳杨某通过工行养老金支出户转账给邮政储蓄银行,由邮政储蓄代发这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我们财务上一般都是在当月养老金发放完毕以后,第2个月初核对养老金的发放金额,主要是将经我们财务上实际支付的当月养老金总金额与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总金额进行核对,我们不负责核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具体明细。2、证人胡某甲证言:王文婷在中心发放科,负责发放养老金。王文婷根据养老金待遇核定科每月编制的人数和钱数造计划后通过审复核后传给她,由王文婷通过网络银行进行发放。今年2月26日上午九点多,我检查工作在大厅待遇核定窗口遇到孟某某,孟某某对我说有事要反映,过了一会她和王某某两个人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向我反映有几笔业务出现了异常情况。孟某某说有几名死亡人员出现补发不是她做的情况,同时还给我提供了这几个人的名单,其中有两个人没有发放成功,而且这几笔业务也是不符合政策的,从而引起了我的重视,我就安排王某某和孟某某进行排查核实。到上午快下班时,王文婷到我办公室给我说我们进行排查的这个事是她做的,希望领导原谅她,不要向上面进行汇报。中午我向市中心胡某乙主任进行了电话汇报,下午一点多钟,胡主任通知我和王某某去做汇报。我将以上情况进行了如实的汇报,胡主任安排把这件事查清楚,确保资金不流失,查清是否就这么几笔,要求当事人把事情经过写清楚,钱转哪里了,把银行卡交给我们,我们去银行进行核对并做好保密工作。从市中心回来以后,我安排王文婷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把钱转哪里去了,把卡给交上来。第二天上午,多次督促王文婷尽快写出事情的经过和钱的去向。一直到下午上班时间,王文婷由其母亲陪同到我办公室把情况说明交给了我。我又对其进行了询问,对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我觉得事情非常严重,立即向市中心胡主任再次做了汇报。下班后,由检察院将王文婷从办公室带走。王文婷依据待遇核定提供的发放计划编制发放表,岗位设定由胡义东进行的复核。3、证人李某丁证言:我是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待遇核定科工作人员。我们待遇核定科主要从事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养老金方面的工作,我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每月的离退休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有变动的材料,包括新增的、死亡的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的人员信息材料,初步审核后交给科长王某某,他再进行核定,然后录入(提交)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时候王某某也安排我帮他录入。我进入管理系统的户名号是020012,密码是888888。4、证人孟某某证言:我是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待遇核定科工作人员。现在的待遇核定科以前叫退管科。科长王某某负责提交审核,我负责复核,还有李某丁负责审核。我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工作人员的退休名单,计算出退休人员享受的待遇,系统根据待遇情况算出后自动录入。退休人员死亡后也由我们复核录入系统。到退休年龄应享受退休待遇,由于欠费当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待遇没有享受到,现在补缴后给予相应的待遇补上。二月底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发现有几人的业务异常,按理这些人员不应该在这个时间办理增补养老金,在增补养老金页面上刘某丁41300119450924XXXX,任某某412828193804022XXXX,汤某某41300119480519XXXX,杨某乙41300119331127XXXX,曾某某41300119381115XXXX,刘某戊41300119612091XXXX六人共增补88353.68元。我写了一张表,和王某某一块把名单增补的时间、金额向胡某甲主任和陈某乙副主任做了汇报。我进入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名一直是020007,密码从使用这个系统开始时一直是888888,去年7月份我将密码修改为222816,王文婷这个事出了以后,我将密码又修改为gkb080702,现在正在使用的是这个密码。(五)被告人王文婷供述与辩解:我想要来检察机关自首。我1999年12月毕业分配至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所工作,2007年前后到本单位退休管理科工作,2010年前后,发放科从退休管理科分出来,我就从那个时间起到发放科负责工作至今。2009年前后我还在退休管理科工作的时间,有一次我在正常发放需要补发的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时,无意中出错了,对其中几个人多发放了有几千元钱,事后我在核实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同时发现没有任何人问起这个事,多领取养老金的那几个人也没有人提出来,这就让我产生了用同样的方法套取养老金的想法。过了没多久,我从所有发放对象中随机选出了2、3个人作为补发对象,在对这2、3个人的发放计划表上多编制了两万元左右的养老金计划,然后在发放时,我在造表过程中将这些多编制出来的养老金,分摊到我另外加进去的几个户名下,这些户名是从之前我们单位在办理养老金个人账户时重复办理的多余的银行账户中随机挑出来的(这些多余的银行卡也都是由我保存的),然后在发放完毕以后没几天我就陆续的从我多加进去的几个户名下的银行卡中,将钱或者取现,或者转账到我和我老公两个人在工行的账户上。在这之后,我用这种的方法多次套取养老金,一直到2014年2月份,也就是在上个星期单位对账过程中被发现的。我采用上述方式套取养老金前后共有多少笔,我自己也没有记录,大概有百十笔,套取养老金总金额估计大概有一百余万,还是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为准。我的工行卡卡号是6222081718000021637,我老公李某的那个工行卡号是6222081718000358377,平时大都由我保管。我将套取的这些养老金转到我和我老公个人名下以后,我一部分用于购买工行、建行理财产品,一部分用于购买一套住房及装修,还购买了一辆轿车,其余的用于个人消费开支了。现在我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将我所套取的养老金退出来。我购买工行理财产品用的是我前面讲的那个工行账号,购买建行理财产品用的是我在建行的账户,卡号是4340612580215104。我用所套取的养老金购买的住房是2012年下半年购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位置在信阳市浉河1号小区3号1单元1204室,房产证是我们夫妻两人的名字。购房花了近50万元,全部是刷卡支付的,当时刷了好几张,具体刷的哪几张卡,我现在也记不清了,反正都是工行或者建行的银行卡。我套取养老金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等花费了二三十万元,这些开支有些票据还在,但是不很全。我用所套取的养老金购买的轿车是2013年5月前后在武汉市购买的,是华晨宝马3系轿车,白色,车牌号是豫SC78**,车主登记是我老公李某。购车花了30多万元,全部是刷卡支付的,刷的是工行或者建行的银行卡,我记不清了。除了信阳市浉河1号的一套房产外,我还购买了有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与河东路交汇处“25度阳光”小区住房一套,大概三十多平方,我印象中70多万元购买的。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5月22日供述与辩解: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我在每个月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过程中,先是选取部分离退休人员姓名再进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离退休待遇核定管理模块,在其名下虚增若干金额,形成拨付计划,然后我再制作需要交给代发银行(工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发放计划表中,将我在拨付计划中虚增的金额转至发放计划表中由我自己掌握的几个银行账户下,最终通过银行发放以后我再转账或取现出来。养老金拨付计划和发放计划不完全是我一人负责,在2009年发放科没有从退休管理科(又称待遇核定科)分离出来以前,我和同事孟某某都能够制作拨付计划,只有发放计划完全是由我一个人负责做,在2010年发放科分离出来以后,我就只负责根据退管科制作的拨付计划来制作发放计划表交给代发银行发放。我是用退管科的同事王某某、李某丁、孟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离退休待遇核定管理模块虚增养老金的,他们和我进入管理系统的用户名虽然不一样,但是密码都是初始密码888888。王某某的用户名好像是020013,李某丁的用户名是020012,他俩的密码都是888888。孟某某的用户名是020007,她的密码在2013年7月份之前一直是888888,之后她改为222816。我的用户名是020008,密码是888888。因为是单位同事,我们的用户名互相都知道,初始密码是888888,这密码大家都一样。孟某某修改后的密码是有一次她使用我的电脑登陆系统输入密码时,被我无意看见并记了下来。王某某、李某丁的系统权限主要是每月录入动态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根据录入的这个动态的情况形成相应的养老保险金预拨付金额,孟某某的系统权限就是对王某某、李某丁的每月录入动态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及其相应的预拨付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然后系统自动生成当月养老金拨付计划。我就是先在全部离退休人员当中随机挑选几个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利用王某某或者李某丁的系统权限进入系统录入这几个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同时在这几个姓名下录入若干虚增的金额,然后再用孟某某的权限进入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使虚增的养老金金额自动生成到当月拨付计划中,再然后,我用我的系统权限进入系统将系统提交的拨付计划生成发放计划,再将这个发放计划从系统中以Excel表的形式导出发放明细表,这时我再在这个Excel表中增加几个我自己所掌握的人名及其银行账户,将之前在系统拨付计划中虚增的拨付金额分配到我增加的这几个银行帐户下,最后再将这份修改过的Excel表(发放明细表)一部分直接交给信阳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发放,一部分从网上提交到工行网上银行,经我们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确认后由工行进行发放。发放后,虚增的养老金就到了我所掌握的银行账户中,我再进行转账或者取现。我能记起来的接收我虚增金额的银行账户有“刘某甲”、“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己”、“张某乙”、“张某甲”、“孙某某”、“李某”、“马某某”、“罗某甲”、“武某某”、“刘某乙”、“周某”、“周某某”、“杜某某”、“刘某”、“丁某某”、“黄某某”、“罗某丙”、“李某戊”、“赵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具体的银行账号我现在记不清。“李某乙”和“李某己”银行实际支付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10200157291,这两个名字都是系统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我所用于接收我虚增金额的这个账号为605151110200157291的银行账户实际是“李某乙”的,他的银行卡中途更换后一直在我这里未领取,我就用来套取养老金。有时候在系统拨付计划中和银行实际发放计划中我刻意将名字改成“李某己”,我觉得这样更隐蔽一些,不容易被发现。“李某甲”和“李某丙”在邮政银行实际支付的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06200518792,这个情况和“李某乙”、“李某己”情况是一样,605151106200518792这个账号实际是“李某甲”的,他的银行卡中途更换后一直在我这里未领取,我就用来套取养老金。有时候在系统拨付计划中和银行实际发放计划中我刻意将名字改成“李某丙”,我觉得这样更隐蔽一些,不容易被发现。同时,还有一个我用于套取养老金的“李某丙”的工行账号6222021718008781805,这个账号是我用我公公的身份证在工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养老金的套取。“张某乙”和“张某甲”在邮政银行实际支付的账号是一个账号605151110200243721,这个账号现在实际对应的户名是“张某甲”,是因为当时为“张某乙”办养老金工资本时银行将其姓名误写成“张某甲”,账户办好以后“张某乙”从来没有领取工资卡和存折,我就将其用于养老金的套取。同时“张某甲”在工商银行的账号6222021718008718708是我用我婆婆的身份证号码开设的,专门用于养老金的套取。“李某乙”、“李某甲”、“张某乙”三人的养老金被我连同虚增的金额一并套取,他们的卡和存折都在我手中,我想的是,如果他们来领银行卡和存折,我就连同银行卡、存折和钱一并交给他们。2009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689942.78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714358.68元;2010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234096.29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237136.24元;2011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978843.38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999920.1元;2012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2841027.32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2893476.94元;2013年全年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1175486.17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1133604元;2014年1月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虚增发放总金额70308.13元,通过银行套取养老金73067.31元。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我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总共虚增发放金额5989704.07元,通过银行总共套取养老金金额6051563.27元。我所套取的养老金一部分主要用于在工行购买理财产品,于2011年5月份购买信阳市“浉河1号”小区住宅房一套,支付房款475392元,同时用于该套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等物品,花费30余万元,于2012年10月份购买海南省三亚市“25度阳光”小区住宅房一套,支付房款897578.92元,这个房款于2013年4月全部付清,于2013年5月在武汉市宝泽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华晨宝马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358000元。除去以上供述的套取的养老金的去向,还有用于在工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价值将近300万元。其余的用于这几年其他的消费开支了,具体的我也讲不清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婷身为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072644.8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婷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文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王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的事实,有王文婷供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提出应将王文婷为他人代管的养老金予以扣除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王文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文婷及其亲属于案发后能够退还部分赃款,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王文婷的辩护人提出王文婷具有自首情节、退赃的理由,经查属实,其据此请求对王文婷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文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文婷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453987.41元、信阳市“浉河一号”银杏阁一单元1204号房、海南省三亚市25度阳光D栋2006号房、豫SC78**宝马牌轿车一辆,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单位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董 全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