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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长志与刘善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志,刘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3号原告邵长志。被告刘善明。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邵长志与被告刘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邵长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邵长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