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长志与刘善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志,刘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3号原告邵长志。被告刘善明。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邵长志与被告刘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邵长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邵长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