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毛淑霞与牟国利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淑霞,牟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920-1号申请执行人毛淑霞,女,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牟国利,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毛淑霞与被执行人牟国利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本 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