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军、王怀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军,王怀贵,上官景立,上官振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XX军。被告王怀贵。被告上官景立。被告上官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军、王怀贵、上官景立、上官振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军、王怀贵、上官景立、上官振远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军、王怀贵、上官景立、上官振远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孔庆会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