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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军,刘亚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孙文军,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88组。被申请人刘亚辉,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榆树市太安乡太安村6组。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88组。本院在审理孙文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孙文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文军撤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