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军,刘亚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孙文军,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88组。被申请人刘亚辉,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榆树市太安乡太安村6组。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88组。本院在审理孙文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亚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孙文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文军撤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