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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三区一巷1号5楼52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8536351-6。法定代表人芦洪伟。委托代理人陈述,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85008-X。法定代表人郭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宁静,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91元,由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4892元退回原告深圳市世恒达物流有限公司。审判长  杜金泽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