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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