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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钟红生与夏孔平、钟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生,夏孔平,钟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98号原告:钟红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被告:夏孔平。被告:钟荣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红生与被告夏孔平、钟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8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