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胡伟等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胡伟,胡渠,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胡伟,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胡渠,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敏,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2014)荣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渠、胡伟、王敏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荣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有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