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好胜、赵美秋等与劳敬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好胜,赵美秋,赵金香,黄秀明,农美兄,梁春兰,王花鲜,农美英,李春华,王邦巧,苏江松,陆秀梅,潘秀胜,梁美臣,梁品贵,农秋丽,韦秀英,农汁花,农春香,赵春青,王秀峰,梁桂华,梁秀荣,覃桂月,翟秀生,劳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梁好胜,农民。申请执行人赵美秋,农民。申请执行人赵金香,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秀明,农民。申请执行人农美兄,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春兰,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花鲜,农民。申请执行人农美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邦巧,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江松,农民。申请执行人陆秀梅,农民。申请执行人潘秀胜,农民。申请执行人梁美臣,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品贵,农民。申请执行人农秋丽,农民。申请执行人韦秀英,农民。申请执行人农汁花,农民。申请执行人农春香,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春青,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峰,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桂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梁秀荣,农民。申请执行人覃桂月,农民。申请执行人翟秀生,农民。被执行人劳敬瑞,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好胜、赵美秋、赵金香、黄秀明、农美兄、梁春兰、王花鲜、农美英、李春华、王邦巧、苏江松、陆秀梅、潘秀胜、梁美臣、梁品贵、农秋丽、韦秀英、农汁花、农春香、赵春青、王秀峰、梁桂华、梁秀荣、覃桂月、翟秀生等25人与被执行人劳敬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劳敬瑞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