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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陶子林与乔纪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纪元,陶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纪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子林。上诉人乔纪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乔纪元上诉称,1、一审裁定理据错误。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均可向甲方(即陶子林)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而非法定管辖。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甲方“住所地法院”,而非“经常居住地法院”。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并非同一场所,一审裁定书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混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即陶子林)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明确、合法。陶子林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住址为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陶墅村73号,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书旺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