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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与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号。法定代表人钟爱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长路,男,生于1985年7月13日,汉族,系公司职工。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洪,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阳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