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接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某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1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财,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钟某财,男,汉族,江西乐平人。被告申某,女,汉族,江西乐平人。原告钟某财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08年在外打工认识,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生女孩钟婷芳。因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打架、吵嘴,多年没在一起,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共同财产人民币35万元,房屋地基一块300平方米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明、小孩户口信息。被告申某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2009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9日生女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申某未到庭,无法查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明材料、小孩户口信息、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双方分居二年以上,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钟某财与被告申某的婚姻关系。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钟某财抚养成年,被告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决定由原告钟某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高飞审判员 毛力宝审判员 李茂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