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范家胜与温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范家胜。监护人范奕升。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敏。申请人范家胜要求宣告温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家胜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温敏于2006年10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温敏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温敏,女,......,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母。于2006年10月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温敏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温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敏离家出走已长达九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范家胜作为温敏之子,申请宣告温敏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温敏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范家胜的监护人范奕升为失踪人温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龙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