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惠明与被告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惠明,成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程惠明。被告成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惠明与被告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惠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惠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085元,共计2365元,由原告程惠明负担。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蒋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