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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贝丽与深圳市达派支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贝丽,深圳市达派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张贝丽。被告深圳市达派支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贝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贝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