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非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XX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市长。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