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15-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某某、苏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56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某某、苏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苏某某已按计生征决字(2014)第663号征收决定书履行完毕,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计生征决字(2014)第663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