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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5-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某某、苏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56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某某、苏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苏某某已按计生征决字(2014)第663号征收决定书履行完毕,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计生征决字(2014)第663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