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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晏琴与被告许炜、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琴,许炜,鲁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46-1号原告晏琴,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许炜,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鲁永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炜之夫。本院在受理原告晏琴与被告许炜、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晏琴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炜、鲁永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晏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炜、鲁永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