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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狄俊与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俊,宋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狄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人于永飞,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俊与被告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付清下欠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