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狄俊与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俊,宋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狄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人于永飞,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俊与被告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付清下欠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