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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再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贾西川与河北科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某川,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再初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贾某川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命,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吉,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贾某川与被申请人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某川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1)冀民申字第8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贾某川经本院特快专递邮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地址不对而被退回。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贾某川又进行了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再审申请人贾某川仍未到庭应诉。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贾某川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永奇审 判 员  魏其仓代理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