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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佳伟、人民陪审员陈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臧祥担任庭审纪录。本案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8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12月27日生下儿子李灿;1989年1月14日生下女儿李纯。两人婚后在一起生活了几年,后分别去沿海不同地域务工,长期分居。从2004年至今,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了解,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与被告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也从未过问原告的情况,对子女成长过程也缺少担当,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诉讼中,原告周某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2、南县青树嘴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孕检证明,证明原告未孕。4、南县青树嘴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近几年与家人没有联系。5、证人文少云、李纯、李灿的证明及李纯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被告很少回家,与家人联系较少,原、被告长期分居。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人所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相关事实,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8日(农历)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12月27日生育儿子李灿,1989年1月6日生育女儿李纯。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共同在广东东莞做水果生意,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后原告前往珠海打工,被告则继续留在东莞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较少尽家庭义务,且极少与原告联系。被告仅在2012年双方儿子结婚时回过家,后又外出,双方未再见面。自2014年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婚后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做水果生意亏损后分开各自打工,后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和儿女漠不关心,未尽到家庭义务,双方产生隔阂,影响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被告分居多年,双方互不联系和往来,彼此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涓审 判 员  蔡佳伟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