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霜,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初字第62号原告李玉霜,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周文伟,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珺婷。委托代理人余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霜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玉霜负担。审 判 长 缪红娟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廷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