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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乔七女申请执行王三、杨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七,王三,杨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乔七女,又名乔秀连,女,汉族,49岁。被执行人王三,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杨二女,女,汉族,47岁。申请执行人乔七女与被执行人王三、杨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4号街坊丽苑小区8号楼及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1号街坊5号楼3单元305室的房产二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4号街坊丽苑小区8号楼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1号街坊5号楼3单元305室的房产一处。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