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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与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145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一、三)。委托代理人:刘慧琼,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铭雄。上诉人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故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查明案情,应将案件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山市天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如有任何争议,共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因供货方,即被上诉人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工业园,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