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明阳与张珏、鹿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阳,张珏,鹿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324号原告何明阳,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甘肃总队兰州支队东岗中队下士,编号甘消字第25011075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珏,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鹿琼,女,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万盛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阳与被告张珏、鹿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珏、鹿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阳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阳撤回对被告张珏、鹿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阳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