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昌犯聚众斗殴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27号罪犯黄昌,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八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