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传琴、夏某某与樊丽君、邰永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琴,夏某某,樊丽君,邰永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31-1号原告:李传琴,女,1953年6月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夏某某,女,2006年10月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丽君,女,1990年10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永昌,男,1970年11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陆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琴、夏某某与被告樊丽君、邰永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琴、夏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琴、夏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琴、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