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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豪与包诗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包诗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李豪,男。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包诗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豪与被告包诗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包诗德于2015年11月3日前返还原告李豪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8月20日原告李豪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包诗德借款时用其雅都花园2幢24-25层2241号房屋抵押担保,为了案件能顺利执行,防止被告包诗德转移变卖财产,要求对被告包诗德坐落于商南县滨河东路(雅都花园)2幢24-25层2241号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102**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豪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包诗德坐落于商南县滨河东路(雅都花园)2幢24-25层224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商房权证商南县字第0001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豪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