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舒婷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杨舒婷。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根友。杨舒婷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6日作出台路劳人仲案字(2015)第8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舒婷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695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得款人民币62216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9316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2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