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记兴与洪俊豪、许雪锦、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园经营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记兴,洪俊豪,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园经营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