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友兰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10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10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马友兰,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10居民组。代表人:陈永胜,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兰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10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友兰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友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友兰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