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林佳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林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1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林佳,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林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林佳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郭林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林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林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林佳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陈栗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