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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4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6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伯先,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吕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吕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钟伯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与宋某甲、宋某乙至本市市北区标山路77号,欲向居住在此的刘某甲索要钱款。被告人吕某等人先至刘某甲住处(本市市北区标山路X号X号楼2单元1804户),刘某甲拒绝打开房门,双方争执约十余分钟后,被告人吕某等人返身下楼,行至二单元门前时,遇到被害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弟),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吕某将被害人刘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躯干部及肢体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程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吕某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与宋某甲、宋某乙至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77号,欲向居住在此的刘某甲索要钱款。被告人吕某等人先至刘某甲住处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X号X号楼2单元1804户,刘某甲拒绝打开房门,双方争执无果后,被告人吕某等人返身下楼,行至二单元门前时,遇到刘某甲之弟刘某乙,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吕某将被害人刘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躯干部及肢体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病历、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人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以及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高广旗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