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欣、李育诉张学标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欣,李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刘永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2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欣,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崔海平,女,汉族。上诉人张欣、李育诉张学标一案,上诉人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6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项,该院已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且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长民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故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欣、李育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欣、李育所诉事项,长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且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长民终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欣、李育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