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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燕与张天贵、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张天贵,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张天贵,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铁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向安林。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燕于2015年6月15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天贵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负担的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3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