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执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建山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757号罪犯周建山,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刑初字第0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7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汪海峰、王爱琴出庭提出假释建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中楷、王绪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淮安市清浦区司法局经本院通知未出庭。罪犯周建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建山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周建山有期徒刑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投改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2.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周建山改造情况,周建山在改造期间受到监狱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3.同改罪犯李占波、陈兴、王凯的证人证言,证明周建山表现情况良好;4.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专项奖励分加分汇总表,证明周建山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5.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证明周建山已经认罪悔罪;6.罚没款收据及扣押决定书,证明周建山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均已缴纳;7.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环境评估,同意接收罪犯周建山进行社区矫正;8.重要罪犯假释审核表、重要罪犯假释材料复核表,证明执行机关对周建山报请假释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均由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并由检察机关以及罪犯周建山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山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均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悦亭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