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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74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伟,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治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作为海员几乎常年在外工作,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不尽赡养义务,双方时常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并没有和好,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原告作为海员常年在外工作,公婆及孩子都是被告一人照料,原告说的不尽赡养义务不属实。原告曾经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5月26日又撤回了对被告的离婚起诉,5月28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没有新证据新情况下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起诉的应当驳回起诉。鉴于被告不同意双方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许某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原告王某甲曾于2014年1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未予准许。2015年5月15日原告将刘祥英诉至本院要求与其离婚,因名字错误,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撤回对刘祥英的起诉,2015年5月28日,原告将被告许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抚养婚生女王某乙,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乙一直跟随被告许某生活,被告许某在日照运总医院上班,原告王某甲原系海员,现暂无固定工作。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挂式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炊具一宗、被子八床。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挂式空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雅迪电动车一辆。被告主张婚后购买陆地方舟电动轿车一辆,原告主张是原告父亲购买,原告提供了客户名称为原告父亲的电动轿车发票予以证实电动轿车是其父亲购买,被告对证据不予认可,主张原告父亲没有购买能力。被告主张原告在从事海员期间工资较高,收入很多,原告处有存款10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主张欠被告小姨党云5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因婚生女上幼儿园期间未交费,欠东港区秦楼街道宝贝计划幼儿园学费28800元,美术费192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轮滑费960元,视频费4000元,空调费480元,体智能课600元,并提供该幼儿园欠条一份,原告认可欠该幼儿园学费2880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其他费用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花费30000元为其父亲购买保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东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70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证明,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然双方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后,双方未和好生活,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刘祥英离婚,系因名字错误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该事实不符合原告撤回起诉在六个月以内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原告有权在2015年5月28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关于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一直跟随被告许某生活,被告许某要求抚养婚生女,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某甲原从事海员工作,但现无固定工作,其支付的抚养费本院参照山东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为每月800元,原告王某甲可每月探视孩子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挂式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炊具一宗、被子八床归被告许某所有;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王某甲所有,海尔挂式空调一台、雅迪电动车一辆归被告许某所有。被告主张的陆地方舟电动轿车因牵涉案外人,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原告处有存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借党云5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原告为其父亲购买保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欠东港区秦楼街道宝贝计划幼儿园学费2880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应系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考虑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本院酌定上述债务中由原告承担学费22800元,被告承担学费600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原告主张的欠该幼儿园其他费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随被告许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甲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止;原告王某甲可每月探视王某乙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三、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挂式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炊具一宗、被子八床归被告许某所有;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王某甲所有,海尔挂式空调一台、雅迪电动车一辆归被告许某所有;四、原、被告欠东港区秦楼街道宝贝计划幼儿园学费2880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学费22800元,被告许某承担学费6000元、餐费8640元、车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珍珍 来自